经典案例

  • 2021-05-10
    天外天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查非法运输卷烟,共计500条,价值52250元,另2020年5月31日,再次被查运输卷烟,共计450条,价值45000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涉嫌运输卷烟950条,且系伪劣卷烟,价值9725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可,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2、被告人积极退缴;3、被告人系从犯。综上意见,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办案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2020)云2901刑初654号 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针对非法经营罪的指控,且涉及伪劣香烟,多次运输。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交流,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交纳了罚金,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良好的辩护结果。...
  • 2022-05-23
    天外天
    【以案说法】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 【案例简况】吴某,男,因不能调节心中苦闷,2021年4月1日晚上借酒浇愁,跟朋友喝了24瓶啤酒,凌晨两点回家。回家的路上,看到一辆宝马X6停在路边,于是捡起路边的石子将宝马车身刮坏,还采用攀爬、踩踏的方式损害宝马车。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50093元。 车主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吴某抓获,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寻衅滋事。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析】从以上案例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相似点和区别 【相似点】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他人财物的毁坏,从这点上来看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区别】 1.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根据1983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任意”就是 “没有拘束、不加限制,爱怎么样就怎么样”的意思。 ...
  • 2022-05-23
    天外天
           现代社会信用卡支付已经是十分常见的一种方式了。信用卡的确为人们缓解资金周转困难、便捷消费等方面带来了便利。但随之而来有可能面临逾期未归的情况。逾期未归导致信用卡额度降低、进入失信人员名单,甚至有可能触犯信用卡诈骗罪。        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 2021-05-10
    天外天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8日周某与杨某及大理市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位于大理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周某需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杨某定金30万元,该定金自动转换为购房款;首付款为20万元,该首付款由周某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杨某;余款70万元在房产过户至周某名下后,由周某办理房产抵押按揭贷款并由银行直接划入杨某账户;由杨某自行解除房产抵押并配合周某过户。   合同签订后,周某于2018年8月29日将30万元定金通过建设银行转给了杨某,后又于2018年9月8日将首付款20万元以同样方式支付给了杨某。后杨某于2018年11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周某,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周某接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但杨某却未按约定办理房产解押及过户等手续。经周某及中介公司多次催促未果。   为了帮助杨某尽快向银行赎回产权证,实现周某过户的目的,周某、杨某及大理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充分协商后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周某在原首付款50万的基础上...
  • 2021-05-10
    天外天
    案情简介: 刘某因做蔬菜批发生意而与李某结识,双方自2018年10月起自2019年10月期间存在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模式为李某受刘某委托在大理市下关镇某村委会向当地菜农收购玉米,并由李某组织人员对玉米进行包装、装车后按照刘某的要求发货;同时双方约定由李某垫付货款、冰块费、上车费、包装费、网袋费、人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李某向刘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即双方约定的“代收费”。李某受刘某委托装车发货以后即将当天的账单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刘某,由刘某在微信上进行确认。刘某确认后陆陆续续向李某支付费用。在双方合作期间,李某共向刘某发了25车玉米各项费用共计为 74万元,但刘某仅向李某支付了54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2019年10月20日李某将双方合作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后要求刘某尽快支付欠款,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0年元旦节期间,李某及家属亲自到刘某老家索要欠款,但刘某避而不见,同样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李某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杨春燕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办理案件。杨春燕律师向李某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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