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作者: 天外天
发布于: 2021-05-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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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因做蔬菜批发生意而与李某结识,双方自2018年10月起自2019年10月期间存在合作关系,具体合作模式为李某受刘某委托在大理市下关镇某村委会向当地菜农收购玉米,并由李某组织人员对玉米进行包装、装车后按照刘某的要求发货;同时双方约定由李某垫付货款、冰块费、上车费、包装费、网袋费、人工费、伙食费等费用,李某向刘某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即双方约定的“代收费”。李某受刘某委托装车发货以后即将当天的账单通过微信的方式发给刘某,由刘某在微信上进行确认。刘某确认后陆陆续续向李某支付费用。在双方合作期间,李某共向刘某发了25车玉米各项费用共计为 74万元,但刘某仅向李某支付了54万元,尚欠20万元未付。2019年10月20日李某将双方合作期间的费用进行结算后要求刘某尽快支付欠款,但刘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2020年元旦节期间,李某及家属亲自到刘某老家索要欠款,但刘某避而不见,同样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律师办案思路:

本案李某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的杨春燕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办理案件。杨春燕律师向李某了解了详细的案件情况后理清了案件思路:首先,本案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但是根据李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清晰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对于总欠款金额虽然双方未进行结算,但是李某每一车货的费用已经得到刘某的确认,只要将账单总额扣减刘某已支付金额即可得出欠款金额。至于对于已经支付的金额问题应由刘某进行举证证明。故本案委托律师以李某作为原告,刘某作为被告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立即将欠款20万元支付李某,并承担相应利息。

 

一审、二审及重审结果:

因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刘某未参与诉讼,故人民法院进行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账单原件,但是在账单原件中记录了刘某实际付款的金额共计为58万元。法官认为虽然李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刘某付款金额仅为54万元,但是根据其自行记录的账本显示刘某总付款共计58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刘某向李某支付欠款16万元并承担利息。李某不服该判决,但因当时家中事务繁杂故决定不上诉。而刘某因不服本判决向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述理由认为: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刘某一直亏损,且双方未结算对账不应支持李某的诉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并驳回李某的诉求。李某答辩:双方之间为委托关系,刘某欠李某20万元是事实,因一审刘某未出庭导致一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故恳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发回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过程中,法官认为根据聊天记录双方之间确实为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双方未结算,但是李某所发的每车账单刘某均已经确认,欠款可以根据双方账单总额扣减刘某已付款金额进行确认,已付款金额应由刘某进行举证证明,李某在自行制作账单的自认并不成立,故最终判决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某欠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律师接到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刘某一直消极处理该案件,故假如刘某缺席的情况下,诉讼金额的核实问题将是本案的难点问题。事实也证明本案原一审因刘某未出庭故案件事实未查清。在原一审判决后律师极力建议李某上诉,但是李某因各种原因表示不上诉。本案刘某上诉后,在二审接待审理过程中,根据审查情况律师明显判断出本案李某未上诉可能导致争议的4万元即使查明确实存在,但因李某放弃上诉权故最终无法得到支持的后果,故在二审接待中律师提出原一审时因刘某未出庭故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的答辩请求。二审法院最终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在重审中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因被告身处外地且态度消极,导致法院的审理存在困难而进一步影响到原告的诉求,但是只要我们相信法律、只要我们坚持,即使历尽艰辛,我们终将见到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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