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Q.1
什么是民间借贷?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是民间借贷吗?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亦属于民间借贷。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Q.2
借条上没写出借人的名字,持有借条的人可以主张自己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吗?
借条上明确写明出借人的,推定记载的出借人为实际出借人。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的,推定持有该借条的人为出借人;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条持有人不是真正出借人的,由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券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Q.3
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间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以借款人实际收到、控制相应款项作为生效要件;一方为非自然人的借贷,以借贷合意形成,即达成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即生效。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条上写明了借款金额,但实际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借款本金按多少计算?
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本金。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Q.5
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期内利息吗?
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的,不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法院不支持利息主张。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无论借贷双方是自然人还是其他主体,法院均对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Q.6
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期内利息吗?
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与非自然人之间有区别: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支持利息;一方为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会结合合同内容、交易习惯、市场内容等支持利息。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7
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利率,法律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依法予以保护。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8
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已经给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主张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Q.9
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又转贷给他人牟利,这个行为有效吗?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是无效的。
法条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Q.10
双方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到哪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呢?
如果借贷双方对管辖法院没有特别约定,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如果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出借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借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