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为何?

作者: 天外天
发布于: 2021-05-15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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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本所在接待很多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时,被问得最多的问题就是:在《民法典》已经正式施行的现在,子女抚养权归谁?离婚如何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怎么要求?下面来进行详细解答。

 

1、离婚时,谁有取得孩子抚养权的合法权利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直接抚养主体问题。然后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先要考虑孩子的年龄段,分别处理:

 

1.不满2周岁的子女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事实上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情况。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2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2.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先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已满2周岁的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已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已满8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都要事先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同时争抢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优先考虑。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7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或母正在服刑的子女:未服刑方抚养子女为原则。】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生父或者生母抚养为原则。】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子女:明示收养方抚养为原则。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应继续负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同意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一方抚养一个。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过了哺乳期,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对于还在哺乳期的子女,原则上判由母亲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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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如工资收入证明、教育文化程度、家庭氛围、思想行为等方面的证据:如可以申请调取对方的吸毒戒毒记录或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相关案件材料。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子女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子女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设施完备条件良好,对子女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

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8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制作笔录入卷,因此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

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3、抚养权归属可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变更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第(二)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第(一)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此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四是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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