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该怎么维权?

作者: 天外天
发布于: 2021-05-1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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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商品房价格的不断升高,“一房二卖”现象在房产交易中屡见不鲜。卖方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卖给两个买受人,并分别与该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一房”怎能“二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买受人,又称为房屋的二重买卖。在日常生活中,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作为购房者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此,针对对于开发商“一房二卖”的行为,买方可以分情况进行如下操作:

 

(1)对已经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未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例如,开发商分别将一套别墅卖给甲乙二人,其中,甲率先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而不知情的乙虽及时缴纳了房屋首付款,但却没有与开商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故甲对该别墅享有所有权,对乙而言,乙只能对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而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合同责任。

 

(3)既未办理产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4)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拥有优先权,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优先,另一购房人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现实生活中房产买卖交易中,对所有权的确认是分情况、有先后顺序的。

 

在选择考虑要购买房屋时,如何有效避免“一房二卖”情形发生?

 

1.尽快完成房屋交易。需及时办理房屋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或实际合法占有房屋。

 

2.加重“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一房二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

 

3.及时进行网签登记。及时在房屋管理部门将买卖协议备案,并在互联网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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