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律师:家庭教育中的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作者: 天外天
发布于: 2022-05-2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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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教育而制定的法律? 

       答:有。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已于2022年01月01日正式施行。

2、是否存在关于家庭教育的节日? 

       答:有。1989年12月8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宣布1994年为国际家庭年,1993年纽约特别会议提出从1994年起每年5月15日定为国际家庭日,以此提高各国政府决定和公众对于家庭问题的认识,促进家庭的和睦、幸福和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3、家庭教育的实施由谁承担?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4、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是否还应当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答:应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采用哪些方法?

        答: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相应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6、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是否可以收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7、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是否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答:可以,但是仅能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8、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9、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10、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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